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武茂荣,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伊昌生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乔于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9)内060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昌生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内蒙古恒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金2013955元及违约金60418.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后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伊昌生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人员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02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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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魏旭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郝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