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

马山县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马山县恒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24民初1374号之一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山县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马山县恒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234号的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06号)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金额为500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234号的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10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陆振武名下位于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1号的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号为〔2017〕马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464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马山县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汉克
书记员  王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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