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

马山县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4执357号
本院在执行马山县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124民初1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于202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支付宝、微信,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路234号不动产已抵押给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800万元,该不动产暂不宜处置。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还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覃 青
书记员 林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