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心***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
法定代表人:**创。
被告: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
法定代表人:黄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告: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马山县市场***同富社区金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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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乡镇企业联合会法务主办。
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原告已预交984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海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