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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心***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龙江新村。 法定代表人:**创。 被告: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 法定代表人:黄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 被告: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马山县***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马山县市场***同富社区金伦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乡镇企业联合会法务主办。 原告***与被告广西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思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马山县昌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原告已预交984元),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海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