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兴镇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180777203P。
法定代表人:何义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世衡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div><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华审判员邱爱兵审判员姚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     慧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