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82民初40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中共武穴市委党校。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刊江大道西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82MB0R79366W。
负责人:***。
第三人: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兴镇路188号(办公楼一楼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18077720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共武穴市委党校、第三人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