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4399号之二
原告: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住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宁阳大道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MD02301107。
负责人:***(系原告主任),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宁阳县。
被告: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兴镇路188号(办公楼一楼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18077720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林,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院已允准原告山东云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对被告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蔡凤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100000元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