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8民初16780号
原告:重庆美心家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436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42号负1号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00000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南岸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经开区丹龙路11.12栋裙楼门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425964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美心家美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与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南岸营业部(以下简称“顺丰南岸营业部”)、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心公司的代理人***、***,被告顺丰公司及被告顺丰南岸营业部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存在长期的邮寄服务关系,快递员***系被告公司员工,主要负责重庆南岸桃园路营业站快递投递工作。2020年6月10日,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向原告邮寄了两份采购合同,收件人为原告员工***。2020年6月11日21点30分左右,原告查询到该快递已投递并签收。但原告并未收到该快递。原告立即联系派件人***,得知其已将该快递交给了非原告公司人员,遂要求在保证快递完整性的同时立即向原告归还快递。但***于2020年6月12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才向原告归还快递。原告收到该快递后发现,该快递已经被拆封,且快递信封上运单收件人也被被告员工***涂改为***(***系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大客户运营2部员工,该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在送错快递后,为规避责任恶意涂改快递收件人的行为,导致原告合同内容泄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顺丰公司、顺丰南岸营业部辩称:1.原告非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质上是没有诉讼的程序及实体权利的;2.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快递运输引发的纠纷,理赔标准应适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原告美心公司的业务主管***有一封快递,单号为SF1191289940802,收件地址为重庆市南岸区***51号美心家美***收186****7680,寄出地为广州,快件内有《宁波中骏合景入户门采购合同》,买受人为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签约日期为2020年6月5日。该快件由被告顺丰南岸营业部的快递员***(本案第三人)派送,运单详情显示2020年6月11日14:19已签收,但***当时并未收到快件。经联系***后,归还快件,运单收件人被涂改为***,被告在庭审中陈述该事件经过为“涂改是由于疫情期间,美心公司不允许快递员进入公司内部,快递员统一将所有快递交给部门一人,由此人带回公司交给相应人员。美心集团当日签收人为**,**统一将部门的快递拿回去分发。***是2019年12月离职后,***接替他的岗位,他的全部快递由***接收,每次快件我方员工给取件人之前,均会在快件运单旁写上“***”,且前期均未出现问题”。原告认为自2020年6月11日原告公司的合同被被告公司私自拆开后,导致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多次与元通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而原告公司与元通公司的业务大量减少,造成经济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公证处对U9多组织企业互联网应用平台的订单进行保全证据,订单显示2020年6月11日之后与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项目的变化情况。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侵权纠纷。
以上事实,有被告企业公示信息、顺丰快递信封、运单详情、图片、采购合同、视频资料、专用发票、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第三人系顺丰公司南岸营业部的员工,其错误投递快递导致***未能及时收到文件且快件被拆封,应向***赔礼道歉,原告非收件方,故对其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00万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错误派送快递,原告认为自2020年6月11日原告公司的合同被被告公司私自拆开后,导致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多次与元通公司进行业务往来,而原告公司与元通公司的业务大量减少,造成经济损失。商业合作和多种因素有关,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与被告的派送错误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南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美心家美门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驳回原告重庆美心家美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重庆美心家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22750元,由被告重庆美心家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常 凌
人民陪审员 罗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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