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181执4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T3写字楼1801-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082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2023)厦鹭证执字第658号执行证书],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曾起贵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