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1执33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T3写字楼1801-1809。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远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201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内容为:一、两被申请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2478.1元;二、两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2478.1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市××镇××街××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1××2;他项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1××1号】在本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两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五、本案仲裁费5466.78元,由两被申请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决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9444.88元(暂计)。 本院查明,***于2020年6月10日死亡,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申请,但***在清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前已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案中***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前已死亡,继承人是谁以及未确定,继承人是否继承财产也未等情形尚未确定。,同时,根据本案生效裁决要求***、***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2478.1元、逾期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费用,本案***、***应履行义务不可分割,对***的执行与另一被执行人***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符合上述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 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