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74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T3写字楼1801-18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仲裁一案,东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案字第526号裁决书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法院辖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