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T3写字楼1801-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082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生,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作出的(2022)***市中证执字第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5148.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