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5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京莎鞋业大世界临街一楼;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恒天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村东头;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16日生效的(2017)豫0105民初25089号判决,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告范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45353.74元(暂计至2017年9月7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16576元;
被告范xx、任xx、河南xxxx有限公司、郑x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xx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7元,保全费5000?(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工行河南省郑州中原万达支行的账户17×××78存款6759.31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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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