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25092号之一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南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京莎鞋业大世界临街**。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天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x,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x,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刘xx,女,汉族,1955年8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时xx,男,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诉被告河南恒天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南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33元,减半收取116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 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