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12329号
申请执行人:闸**,男,1987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万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东门现代大厦北楼19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闸**与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闸**支付工资55264.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1元,本案执行费738元,共计56593.64元。但被执行人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创(湖北)工程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56593.6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