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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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财保118号之一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562K。

主要负责人:金喜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隧达街18号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80724552。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中山港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产业基地起步区松柏路1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55786Y。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松柏路1号C栋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2439H。

法定代表人:谢增志。

被申请人: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中山港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产业基地起步区松柏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3937N。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广东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联合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9号3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249992XW。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梁军伦,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陈国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149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00864T。

法定代表人:萧曼平。

被申请人:联合医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9号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9876182N。

法定代表人:王颀。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联合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梁军伦、陈国华、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医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诉讼保全案件,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已作出(2021)粤207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联合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梁军伦、陈国华、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医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33428216.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申请人要求冻结银行存款为51067416.82元,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上述被申请人的部分银行账户错误冻结为433428216.82元,应解除多冻结的资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2071财保118号一、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以下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3428216.82元的冻结:

序号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1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2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3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xxxxxxxxxx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4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7xxxxxxxxxx9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5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1xxxxxxxxxxx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6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7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8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9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4xxxxxxxxxx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0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6xxxxxxxxxx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1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8xxxxxxxxxx4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2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3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14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xxxxxxxxxx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5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16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7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8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8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9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xxxxxxxxxx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0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21梁军伦6xxxxxxxxxx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二、冻结以下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67416.82元:

序号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1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2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3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xxxxxxxxxx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4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7xxxxxxxxxx9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5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1xxxxxxxxxx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6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7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8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9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4xxxxxxxxxx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0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6xxxxxxxxxx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1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8xxxxxxxxxx4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2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3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14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xxxxxxxxxx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5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16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7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8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8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9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xxxxxxxxxx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0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21梁军伦6xxxxxxxxxx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浩云1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财保118号之一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右侧裙楼首层二层及写字楼48-5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562K。

主要负责人:金喜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隧达街18号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80724552。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中山港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产业基地起步区松柏路1号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6655786Y。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松柏路1号C栋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2439H。

法定代表人:谢增志。

被申请人: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中山港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产业基地起步区松柏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3937N。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广东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联合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9号302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249992XW。

法定代表人:梁军伦。

被申请人:梁军伦,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请人:陈国华,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G0149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00864T。

法定代表人:萧曼平。

被申请人:联合医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9号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9876182N。

法定代表人:王颀。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申请人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联合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梁军伦、陈国华、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医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诉讼保全案件,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已作出(2021)粤207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联合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梁军伦、陈国华、中国联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医疗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33428216.8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申请人要求冻结银行存款为51067416.82元,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上述被申请人的部分银行账户错误冻结为433428216.82元,应解除多冻结的资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2071财保118号一、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以下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3428216.82元的冻结:

序号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1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2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3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xxxxxxxxxx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4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7xxxxxxxxxx9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5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1xxxxxxxxxxx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6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7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8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9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4xxxxxxxxxx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0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6xxxxxxxxxx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1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8xxxxxxxxxx4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2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3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14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xxxxxxxxxx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5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16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7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8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8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9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xxxxxxxxxx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0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21梁军伦6xxxxxxxxxx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二、冻结以下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1067416.82元:

序号被申请人银行账号开户行

1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2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3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xxxxxxxxxx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4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7xxxxxxxxxx9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5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1xxxxxxxxxx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6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7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

8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2xxxxxxxxxx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9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4xxxxxxxxxx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0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6xxxxxxxxxx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1中山市医药有限公司8xxxxxxxxxx4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2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1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3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14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xxxxxxxxxx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

15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孙东支行

16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炬开发区支行

17三才石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8xxxxxxxxxx8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18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7xxxxxxxxxx8中信银行中山分行营业部

19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xxxxxxxxxx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20联合亚太食品药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xxxxxxxxxx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香山支行

21梁军伦6xxxxxxxxxx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