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花溪阳光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0558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花溪阳光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代书记员 廖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