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6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彩凤
代书记员 黄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