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4969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祥鑫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且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代书记员 黄巧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