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民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8年9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罗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慧,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黄益鸿,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赖龙生,男,汉族,1959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原审第三人赖龙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03民初16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龙马公司不予返还赖龙生搬走的板材错误。
依据查明的事实可确认,赖龙生作为龙马公司的员工,其在上班期间,将***、***存放于XX路XX号第三单元楼外的界墙角落屋檐下的,长约1.8米、宽约0.25米的5片木板材搬走,该5片板材并非是***、***的遗弃物,是***、***清洁板材后存放于该处的,***、***对其拥有所有权。龙马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将板材搬走,其具有将板材返还***、***的义务。至于赖龙生已经将板材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也是基于赖龙生的陈述所确认。即便说赖龙生已经将板材出售给他人,则应为龙马公司、赖龙生与收购板材的人员之间的事项,应由龙马公司、赖龙生向收购板材方寻回,再将板材返还***、***,而不应当直接否认了龙马公司返还板材给***,***的义务。
二、一审法院判决龙马公司、赖龙生对于板材的遗失无任何过错属认定错误。
(一)龙马公司虽有职责清除XX路XX号范围内的相关杂物,但反观案涉板板明显不属于杂物,可与其他垃圾等物品所区分。案涉板板存放于角落与远处垃圾存放处相隔甚远,同时板材是经过清洁后为晾干存放,与一般杂物或者遗弃物可明显区分,龙马公司员工赖龙生在未确认案涉板材属于遗弃物的情况下,仅凭其个人想法或者经验将板材搬运走,存在过错。同时,依据赖龙生陈述,其将板材搬走后还存放于中转站,欲怕有人来寻回该板材,该事实也说明赖龙生对于板材是否属于垃圾或者遗弃物等并不确定,在其未确定的情况下将板材搬走并处置,明显存在过错。
(二)案涉板材于上述墙角存放仅三、四天,并非半月有余,因***于之前对于板材事项向其母亲***了解不足,因此陈述了错误的事项。赖龙生也曾陈述其是在搬走板材前两三天看到板材,能够反映板材的实际存放情况。案涉板材用于***之夫即***之父出殡时使用,因***,***家庭仅有两位女性成员,晾晒板材的时候有下雨,考虑到下雨天气板材仍需要晾干及板材较重,往返搬运对于***,***来说负担过重,因此,才存放于墙角处两三天。接着,赖龙生在看到案涉板材后并未按照正常程序去向龙马公司询问该板材是否可以清运,也未在龙马公司所主张的群里发照片询问,也并未向附近居民询问板材是否为居民的遗弃物或者需要处置的物品,而是单方决定将板材搬运走,明显违反了其正常工作流程,对于板材的遗失存有过错。赖龙生在将板材搬走后,未将板材按照其正常工作流程存放或者处置,而是将板材以每块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明显违反了正常工作程序。倘若赖龙生按照正常程序,将板材存放或者存放后以正常流程方式处置,则案涉板材会一直在龙马公司的监控或处置范围内。***、***在找到龙马公司之后即可寻回板材,不会因赖龙生将板材出售给案外人后,导致板材无法寻回最终遗失的情形。最后,龙马公司在知晓***、***的板材被赖龙生搬走后也怠于寻找板材,导致丧失了寻回板材的最佳时间,该也是导致板材遗失无法寻回的原因之一。
(三)案涉板材对于***、***具有特殊的意义,现因龙马公司、赖龙生的过错导致遗失,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龙马公司辩称:
一、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返还板材请求无误。***、***明确知晓板材已不在龙马公司及赖龙生处的事实,且龙马公司与赖龙生也多次表示无法从收购板材的案外人处要回板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三十五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向龙马公司及赖龙生主张返还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相关事项已经予以释明,故判决不予支持***、***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无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龙马公司、赖龙生对板材丢失不存在过错无误。
(一)龙马公司本身为《厦港片区道路、社区保洁服务采购合同》的合同实施人,负责厦港片区道路社区的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范围包括无物业小区的保洁、小宗无主土头废弃物的及时清除、大件垃圾杂物收运等。赖龙生为龙马公司的快保员,负责厦港街道福海社区等周边区域的路面快速保洁,对XX路XX号楼附近的垃圾杂物有清运的职责。案涉板材放置于沿街开放通道的角落,放置半月有余,未作围挡及标识,位置的右侧为拆除一半的墙,现用预制板将小区分隔,另一侧为空地及已经拆除的房屋,墙的另一侧存放有很多已经废弃的板材、建筑垃圾、大件垃圾等,因另一侧非我单位的管养范围,故未对墙另一侧的垃圾进行处理,但案涉板材就位于靠近已经拆除一半的墙面位置,很容易让人将该板材认定为他人丢弃的大件垃圾。该木板在墙头放置多日,楼房一层离板材放置位置不远处就是***、***的储物间,下雨时***、***未对板材做任何的防水处理,亦未搬至储物间暂时存放,很难不让赖龙生认定该木板为遗弃物。赖龙生将板材搬走后存放于中转站,此为其正常的工作流程,所有的垃圾均需统一运至中转站,由垃圾清运车统一运至垃圾站进行集中处理。将垃圾放至中转站,更主要的目的是在等待大件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收运处理,不能因此认定赖龙生对于案涉板材是否属于垃圾或者遗弃物不确定,从而进一步推定赖龙生存在过错。综上,赖龙生已经尽到一般审查义务,对板材的丢失不存在过错。
(二)赖龙生看到案涉板材后已经对板材性质进行过判断,因清运垃圾本身为其工作职责,故无需向龙马公司询问是否可清运。“垃圾分类巡查微信群”并非询问垃圾是否可以清运的微信群,而是福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于需要及时清理的垃圾及时督促龙马公司进行清理的微信群。***、***有关赖龙生未向附近居民询问板材是否属于遗弃物或需要处置的物品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物品非沙发、梯子等具有使用痕迹的物品,赖龙生已经基于木板放置墙角多日,下雨亦未有人进行遮挡等事实尽到了一般的审查义务,且赖龙生的职务为快速保洁员,需在负责区域内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垃圾,向附近居民询问不具有可实现性。且即便赖龙生向附近居民询问,除非遇到***、***,否则附近居民对于木板性质也是难以知情的。
(三)即便赖龙生不将板材出售他人,丢失的板材也无法寻回。按照正常的程序,板材等大件垃圾收运至中转站后,将会被垃圾转运车运至附近的垃圾处理站,垃圾处理站将通过粉碎或焚烧的方式处理垃圾。***、***找到龙马公司时,距离板材运至中转站已经过去半月有余,即便赖龙生不将板材出售他人,板材也早已被粉碎处理。
(四)赖龙生及龙马公司并未怠于寻找板材。***、***找到龙马公司后,已经是一月下旬,龙马公司第一时间就联系了赖龙生,赖龙生也在第一时间向案外人索要板材。龙马公司及赖龙生索要无果后亦将案外人的具体位置信息提供给了***、***,故不存在怠于寻找板材的情形。
赖龙生辩称:其是龙马公司的保洁员,其曾做过木工,对木板有一定的了解,这三块床板是其清运的,当时还是下雨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马公司立即归还***、***五块实木板材;2.倘若龙马公司无法及时归还板材,则请求判令龙马公司向***、***赔偿板材损失费150000元;3.判令龙马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4.请求判令由龙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板材损失费变更为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以下简称XX路XX号楼房)系一栋三单元联排东西向独栋楼房,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道××处,近民族路公交车站及厦门著名小吃店乌糖沙茶面。XX路XX号楼房无小区、无物业管理单位,周边用预制板与相邻房屋及空地分隔;楼房南侧为东西向纵深通道,用于各单元居民入户通行,通道入口为民族路沿街,未作封闭。***、***居住于XX路XX号楼房第三单元三层,第三单元一层为住户共用储藏间,***、***在住户共用储藏间旁另有自家独立掌控使用的带门储藏间;一、二层的交界楼面有两块开放式露台区域,堆放有零星废旧家具杂物。第三单元位于XX路XX号楼房最西侧角落,单元楼口有残破界墙与相邻区域分隔,界墙周边搭设有通向一层顶楼面的木梯、堆放有若干花盆,五米开外为建筑垃圾堆放处。***将金砖会晤期间拆卸的不锈钢防护网亦放置在该界墙周边区域,并用铁链锁在预制板围墙上。XX路XX号楼房五百米开外的成功大道桥下,划辟有龙马公司的设备储藏区及垃圾中转站,赖龙生等龙马公司的保洁人员所驾驶使用的小型快速保洁车停放于该区域,该区域亦堆砌有大量废弃家具,勘察现场发现有与案涉木板材尺寸外形类似的其他木板材。***知悉该区域的存在、位置和用途。
龙马公司为《厦港片区道路、社区保洁服务采购合同》的合同实施人,负责厦港片区道路社区的清扫保洁和管理工作,工作范围包括有无物业管理小区的保洁、小宗无主土头废弃物的及时清除、大件垃圾杂物收运等项目。赖龙生系龙马公司的保洁员,负责包括XX路XX号楼房在内的厦港街道福海社区等周边区域的路面快速保洁(沿途巡逻,对路面垃圾随发现随清理)。福海社区组建有“垃圾分类巡查微信群”。经查看该微信群聊天记录,福海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曾多次将木板床板、茶几、桌椅等置放在街边、路面、墙角的杂物照片发至该群,并要求龙马公司工作人员尽快清理。
2019年12月中旬,***、***将家中长约1.8米、宽约0.25米、可拼接为床板尺寸的5片木板材,放置于XX路XX号第三单元楼外的界墙角落屋檐下,堆叠靠于墙面半月有余,未作特别围挡或标识。2019年12月30日,赖龙生在实施路面快速保洁作业过程中,利用快速保洁车,将案涉木板材清运拉走。赖龙生将案涉木板材运至龙马公司的垃圾中转站放置四、五天后,于2020年1月4日前后,以5元一片、总计2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20年1月中旬,***、***经报警调阅监控后与龙马公司及赖龙生取得联系,但案涉木板材现已不知去向。
一审法院认为:***、***以所有权人身份提起返还原物诉讼,但其诉讼请求中还包括当原物无法返还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故一审法院将案由调整为物权保护纠纷,并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评判***、***各项诉讼请求。
首先,关于***、***要求龙马公司返还案涉木板材原物的诉讼请求。《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权利人要求返还动产原物的相对方应当是动产的无权占有人,而案涉木板材现并非由龙马公司实际占有,该公司无法返还其不占有之物。经一审法院释明,***、***未变更诉讼请求,故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要求龙马公司对因无法返还案涉木板材而造成的相应财产及精神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行为人唯有具有过错,方需向受损方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而依查明之事实,龙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案涉木板材的遗失并不负有过错,具体理由如下:1.龙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XX路XX号楼房附近区域的垃圾杂物本有清运工作职责,XX路XX号楼房虽然地处无物业管理区域的老城区,但位于厦门鹭江道-环岛路景区沿线,龙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对该区域可能影响市容市貌的杂物垃圾及时进行清运,以维护厦门“海上花园”的文明城市形象。案涉木板材放置于沿街开放通道的角落,容易令人视为杂乱物品,龙马公司保洁工作人员赖龙生在实施路面快速保洁作业过程中对案涉木板材予以清运处理,与一般路人以无权占有或无权处分之目的而捡拾遗忘物显然不同。2.案涉木板材被叠放于墙根角落半月有余,无人看管使用,未作围挡及标识,与周边时有人浇水打理的树圃花盆、时有人攀登使用的木梯、被***圈锁的不锈钢防护网以及被放置于远离路面的露台和居民住宅门前窗外的其他旧家具等具有明显占有特征的杂物不同,依据一般生活和工作经验,龙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易将案涉板材视为有主物。3.XX路XX号楼房第三单元一层具有公共储藏间和***、***独立管控的储藏间,一、二层的交界楼面亦有开放式露台区域,这些区域本都可用于案涉木板材的晾晒陈列之用,但案涉木板材未被放置于储藏间门口、未被放置于远离路面的开放式露台区域,而是搁置在墙根街角,令龙马公司的保洁工作人员难以分辨案涉木板材系临时寄放抑或废弃不用。4.***辩称其曾将案涉木板材用于其亡夫出殡之用,按照民俗需露天接引露水去晦,但又恐邻居忌讳,方将案涉木板材放置于储藏间、露台之外的墙角,但该家庭邻里内部缘由无从被龙马公司保洁工作人员知悉,龙马公司保洁工作人员按一般生活工作经验处理清运,并无过错。5.案涉木板材虽未置于附近土头垃圾堆放处,但从XX路XX号现场勘查的实地情况和福海社区垃圾分类巡查微信群的既往记录来看,当地居民也时常将废旧家具等置于墙根街角,龙马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就收存有大量类似杂物,而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亦曾多次指示龙马公司及时清理与案涉木板材特征类似、放置区域类似的杂物垃圾,故龙马公司保洁工作人员在观察案涉木板材陈放半月有余无人使用之后,将其作为垃圾进行清运,并无明显过错。6.实际上,赖龙生将案涉木板材清运拉走之后并未立即处理,而是在垃圾中转站放置长达四五天之久,***、***长期居住于XX路XX号区域,***亦明知且熟悉其住宅附近有清运垃圾中转站,但对放置于自有住宅窗下楼角的案涉木板材的遗失浑然不觉,亦未依常情及时到垃圾中转站查看,近一周时间的无人问询状态足以令赖龙生确信案涉木板材并非为有主之物,赖龙生由此将案涉木板材当作无主遗弃物再作废品销售,亦无明显过错。综上所述,龙马公司及其保洁工作人员赖龙生,按照其工作职责和合理经验,在路面保洁作业期间,将长期放置于路面公共区域又无明显有主物特征的案涉木板材,当作废弃垃圾进行清运,并无过错,无需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的相应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已查明的事实,***、***提出以下意见:1.***、***将案涉木板放置于界墙角落屋檐下的时间大约是2019年12月28日左右;2.一审法院未向其告知《厦港片区道路、社区保洁服务采购合同》的内容;3.其他事实没有异议。龙马公司、赖龙生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已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提出的木板材放置时间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陈述在该处放置木板材的原因系因木板材用于其亡夫出殡之用(其亡夫于2019年12月9日过世),按照民俗需露天接引露水去晦,恐邻居忌讳才放于界墙角落屋檐下,故***在一审时陈述的木板材于2019年12月中旬放置于此处,与丧事的时间更吻合,更为真实可信,其二审辩解系因未向***了解清楚而错误陈述放置时间以及木板材2019年12月28日左右才放置于此处,明显不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根据***、***的陈述对木板材的放置时间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且木板材的放置时间三四天还是十五天,并不必然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龙马公司对案涉木板材是否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一审法院通过现场勘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已查明案涉木板材放置于沿街开放通道的角落(思明区XX路XX号第三单元楼外的界墙角落屋檐下),未作特别围挡或标识,放置时间较长。赖龙生作为龙马公司的保洁员,一审法院在对其工作的职责范围以及清运处理案涉木板材的过程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认定“赖龙生系在按照其工作职责和合理经验,在路面保洁作业期间,将长期放置于路面公共区域又无明显有主物特征的案涉木板材,当作废弃垃圾进行清运,并无过错”,有理有据,并无不当。因此,案涉木板材被当作废弃垃圾清运无法寻回,系因***、***将木板材放置于公共区域且未作围挡或标识所致,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龙马公司对此存在过错,龙马公司亦未再持有该木板材,一审判决据此驳回***、***要求龙马公司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纪赐进)
审 判 员 (庄伟平)
审 判 员 (陈丽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强 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