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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5民初2186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阳市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011100130。(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5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36123P。(缺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乡县龙马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黉学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6DYIMXK。(缺席)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民生银行大厦**代码:91350200693024792K。 负责人:***,女,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610771392。(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内乡县龙马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