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豫0311民督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A-4幢4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0NYJE8R。
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博雅,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2019年4月5日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通过转账的方式提供借款22万元,当天***出具借条对以上事实给予确认,并承诺在60天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没有按约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的申请,督促其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20000元。申请事项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20000元。
申请费153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