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督1号
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A-4幢4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40NYJE8R。
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博雅,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羽中,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26日发出(2021)豫0311民督1号之一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本院作出的(2021)豫0311民督1号之一支付令后,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该异议属于对债务合法、明确的异议,本院应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豫0311民督1号之一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533元,由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河南轩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吕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