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103民初1097号
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佳信科技有限公司、***、曹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
本案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法官助理 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