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81执10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佳信安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耒阳市佳信安防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27116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常成
书记员 伍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