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0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汪筱津,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汪筱津,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志洪,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8668C。
法定代表人:黄恒源。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MWN0X56。
法定代表人:张志洪。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志洪、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张志洪、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志洪、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晋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向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普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