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9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义善,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二环路南段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8668C。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职务: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都昌欣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9327092F。
法定代表人:吕国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声,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西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金锦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5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金义善并非被拆迁房屋老鸦营村**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该房屋拆迁协议上不应有金义善的签名,金义善参与签署涉案拆迁协议侵害了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申请人**既没有作为原告诉请确认涉案协议无效,也没有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提出上诉,而是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申请再审,因此,其的再审申请因缺乏再审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鹏审判员杨玉华审判员农红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杭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