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012号
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称: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891969H。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045180。
法定代表人:官景山。
原告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2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光热反射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