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高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高力威机械有限公司)、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6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森怡,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横荷大有。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1021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9350元;三、被告**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为1467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7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陈军负担(三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因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现因车辆去向不明且非本院首次查封,暂无法扣押处理。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案于诉讼阶段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11%的股权,但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1293005.1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去向不明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6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龙联药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周南华

执行员  李华江

执行员  叶锐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咏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