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4834号
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姿,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北侧老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务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71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诉保(2019)汇衡字第0630号,担保限额为132712.87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71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3.56元,由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