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4834号之二
原告: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891969H。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
被告: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北侧老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8930164J。
法定代表人:刘务银。
原告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三鑫太阳能光电玻璃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诺金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全额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1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183.56元,两项合共2660.69元,由原告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欧阳玉琼
人民陪审员 梁 媚
人民陪审员 吴 小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俊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