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0439号
原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前进街13号前进小区和苑3号楼负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63202827。
法定代表人:邓世桃,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系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瑛,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891969H。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制造中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川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云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蹇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