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靖,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亚龙玻璃机械有限公,住所地广**省**莞市市。
法定代表人李亚娟。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博昌业玻璃制品有,住所地广**省佛山市**海区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成都世新玻,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被告成都市斌,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钊。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亚龙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博昌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成都世新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斌盛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东莞市亚龙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46-1号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5月12日,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49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笑尘
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