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07号
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成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9128.2元的财产。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9128.2元的财产。
保全费3366元,由广东***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贾斯棋
法官助理 石德坤
书 记 员 卢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