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81执347号
申请人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彭千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京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汨罗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北京京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81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所涉标的物被另案先期查封,故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待查封情形消除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681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志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王凤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