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36759212B。
法定代表人:吴权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南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黄金社区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7BL80A。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公式计算至清偿),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10日,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解除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解除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681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含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