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286号
**、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全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5804.96元的财产。经本院保全,已实际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00元。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