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224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牙生·**提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肖志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牙生·**提明与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3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为1295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9月25日前向牙生·**提明支付20万元,2021年10月15日前向牙生·**提明支付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剩余的54514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24民特3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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