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牙生·某某提明、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等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224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牙生·**提明,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肖志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牙生·**提明与新疆润和农业科技节水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民特3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标的为1295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9月25日前向牙生·**提明支付20万元,2021年10月15日前向牙生·**提明支付15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剩余的54514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付清。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224民特35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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