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终5198号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效华、孙福梅、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6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赵俊丽
审判员 刘平安
书记员 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