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02)张执字第1113号
本院执行的淄博胜利石油经营公司、淄博市自来水公司诉淄博市张店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7)张宝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