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720号
申请人: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405X3。
法定代表人:赵永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新空间花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38315A。
法定代表人:李国宏,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91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86119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86119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