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盛亿宏业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8121号
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405X3,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力,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盛亿宏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63996807,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宏,执行董事。
第三人:吴建宏,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淄博盛亿宏业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程 雷
人民陪审员  代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天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8121号
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405X3,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力,执行董事。
被告:淄博盛亿宏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63996807,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宏,执行董事。
第三人:吴建宏,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淄博盛亿宏业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建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程 雷
人民陪审员  代明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