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37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8甲2号。 负责人:***,行长。 上诉人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