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30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称姓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72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云公司申请再审称:江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也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故意隐瞒自己的工作经历,人民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案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江云公司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悦
审 判 员 胡东方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鑫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