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申1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30号楼233室。

法定代表人:魏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权,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称姓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的(2020)京0105民初72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云公司申请再审称:江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也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故意隐瞒自己的工作经历,人民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案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江云公司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江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 悦
审  判  员   胡东方
审  判  员   王有成

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鑫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