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2民初40号
原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二路738号。
法定代表人:郑鹤。
委托代理人:王留军,许昌市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被告:长葛市宗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视察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宗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宗盛商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宗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小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