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执异507号
申请变更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
法定代表人:**年。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坤,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重工)、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汽车)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3137-23138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59-00964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075-07078号公证书;执行证书:(2020)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09号;执行案号:(2020)京01执554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述称,民生证券在执行案件中共计执行回款9 507.62万元。2021年9月24日,民生证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转让协议》,将执行证书项下尚未执行完毕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同时民生证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被执行人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现申请将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8日,民生证券与森源集团就双方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书号为(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23137-23138号;此后,双方又签订了若干补充协议及股票质押合同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959-00964号公证书;2019年10月31日,森源重工、森源汽车与民生证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就《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075-07078号公证书。2020年5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2020)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09号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森源集团、森源汽车、森源重工;二、执行标的:1.未偿还本金:人民币142 867 000元;2.违约金……;3.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三、执行财产:1.森源集团、森源汽车、森源重工的全部财产……。
因森源集团、森源汽车、森源重工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生证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执554号,该案于2020年9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程序中实现部分款项。
2021年9月24日,民生证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1.2016年5月12日,甲方(民生证券)与乙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签订《民生证券质融宝2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X)民生-浦发-质融宝2号),乙方为民生证券质融宝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质融宝2号”)的委托人。质融宝2号于2016年12月10日起始运作,甲方作为质融宝2号管理人,根据乙方出具的投资指令,代表质融宝2号与森源集团等办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业务。2.甲方与森源集团、森源重工、森源汽车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并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因森源集团、森源重工、森源汽车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甲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2020年5月8日该公证处出具了《执行证书》【公证书号:(2020)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09号……。3.甲方根据《执行证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京01执554号,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该案通过执行程序共计执行回款【9507.62】万元,剩余债务本金金额为47 790 800.64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柒拾玖万零捌百元陆角肆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上《执行证书》项下尚未执行完毕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执行证书》项下尚未执行完毕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权、追偿权等全部权利),自本协议等订当日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二、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移交债权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证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甲方与相关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等材料)。三、因《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甲方代表其管理的“民生证券质融宝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该协议,因此在产品存续期内,相关法律后果均由管理计划承担,而乙方为该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因此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及相关权利,无需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四、本协议签署完成后,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质融宝2号的终止清算工作。五、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签订本协议;甲方转让的债权及相关权利系合法、有效的权利;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立即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抵押人,同时配合乙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六、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及相关权利;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及相关权利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民生证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确认民生证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民生证券寄送《债权转让通知》,收件人为***,根据邮件详情显示,上述邮件于2021年11月18日签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民生证券与浦发银行天津分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执554号案剩余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