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82民初1327号
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5906785X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651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9926.6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汽车零部件,并于2020年5月19日双方在《企业往来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确认,截止该时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139873.8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欠货款59926.68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属实,但实际下欠货款数额应为59676.68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8年4月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汽车零部件,截止2021年3月24日,被告共下欠原告货款59676.68元,原告催要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欠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59676.68元,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货款59676.6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9676.6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由被告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6元,原告瑞立集团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