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4100号 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