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唯佳机械有限公司、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4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唯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东崮山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720408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651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唯佳机械有限公司与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森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5038.79元(本金7952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685.79元,案件受理费894.00元,保全费820.00元,执行费1119.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