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7588号
原告: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4号4号楼5层530号。
法定代表人:胥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峰,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F座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霞,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因双方合同及履行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内容,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转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国信宏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